上海市虹桥商务区关于“智慧虹桥”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虹桥商务区的应用和发展,推动上海虹桥商务区“智慧新城”试点建设,根据《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支持范围

本意见主要支持促进虹桥商务区“智慧新城”示范、提升虹桥商务区功能品质,且具有一定公共性、示范性和创新性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营项目。

重点支持:

(一)智慧政务管理。支持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城市运行管理、提升城市生命线智能化水平的应用示范项目;支持开展虹桥商务区内公共资源数据的采集、梳理、加工、开放等服务,整合跨区划、跨部门、跨功能性单位的综合数据服务平台类项目;支持基于虹桥商务区公共资源数据和政务资源数据进行数据挖掘分析、数据增值服务和数据应用开发的项目;支持推动政务数据在企业服务、公众服务、民生服务、政务服务的有效运用,提高虹桥商务区功能服务能力的创新应用项目。

(二)智慧社区。支持面向虹桥商务区内大型社区提升居民生活便利化、信息服务普惠化、社区服务高效化的社区综合服务建设;支持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将虹桥商务区会展、商业、交通等优势资源与大型社区有机融合,提供健康、养老、文娱、社交、电商、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服务创新应用;支持完善虹桥商务区民生服务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惠民信息化项目;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旅游等领域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创新服务示范。

(三)智慧园区。支持围绕众创空间、虚拟园区、O2O运营等特色的“互联网+园区”建设;支持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招商管理、投融资、园区运营、企业服务、商务氛围提升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支持构建复合型、多功能特色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提升移动通信服务能级、优化无线网络接入能力的基础网络平台建设;支持提升区域信息服务水平,打造优良商贸服务环境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四)智慧商贸。支持提高贸易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建设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功能性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支持促进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建设的智慧商贸项目;支持面向虹桥商务区内商业集聚区和商业综合体,以提升商圈智能感知度、商业信息融合度为目标,利用信息技术推动其在客流引导、精准营销、基于位置服务(LBS)、支付创新、商户联动等方面提升服务,创新商业运营模式的智慧应用项目。

(五)智慧建筑。支持虹桥商务区内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楼宇安全高效、绿色低碳服务能力的智能化建设项目;支持符合《上海虹桥商务区智慧城区(地块与建筑)建设导则(试行)》标准要求的智能建筑应用项目。

(六)智慧交通。支持为虹桥商务区内入驻企业和公众提供个性化的交通综合服务项目;支持应用信息技术构建智能停车、室内外交通指引、实时交通信息采集、交通综合信息服务等创新性智慧交通体系,缓解区域内交通拥堵的示范项目;支持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公共自行车服务管理等方便公众出行的信息平台应用示范项目。

(七)智慧会展。支持围绕线上展会信息发布、线下展馆服务的会展O2O运营建设项目;支持展会有关的综合信息整合、整体线上线下营销、综合运营管理、延伸商务服务接入的会展创新平台项目。

(八)“智慧新城”试点示范。对符合《上海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十三五”规划》、《上海市虹桥商务区发展“十三五”规划》,促进虹桥商务区“智慧新城”试点建设的其他项目。

(九)其他项目。与国家、本市有关部门在虹桥商务区内合作开展的具有示范、创新和导向意义的智慧城市试点、试验、示范配套项目。

第三条 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面向市民、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共管理的项目,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采购。

第四条 支持标准

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经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不受上述支持标准限制。项目总投资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和网络硬件设备购置、产品软件购置、应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系统集成、监理、测评、托管服务、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维、信息服务运营等费用。

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试验或者示范项目,根据国家或者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

第五条 申报指南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根据虹桥商务区“智慧虹桥”建设规划和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 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社团法人等机构,其申报支持的项目功能和作用主要发生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范围内。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本意见以及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受理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设立统一窗口负责受理项目申请。

第九条 审批程序

申请项目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审批:

(一)条件审查: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类别,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函告申报主体;合格的进入项目评审环节。

(二)项目评审: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采用第三方机构专业评价、集中评议、专家论证、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三)项目批复:评审不通过的项目将函告申报主体;评审通过的项目将在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hqcbd.gov.cn)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结束并无异议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分别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第十条 项目管理

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按照项目批复意见,牵头与项目主体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进度和扶持资金额度、资金拨付计划等内容。

资金申请获得批复后,对资金使用主体、项目内容、主要用途有调整需求的项目,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进行审批。专项支持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退缴。

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后,应当向虹桥商务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对项目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17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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