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商务区关于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申请资金扶持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功能定位要求,符合《虹桥商务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和《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的现代服务业的重大项目、行业领军企业或者具有公共性质的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二)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并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

(三)入驻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开展实际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企业,或者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开展事务管理的贸易机构以及从事公共事业的社会组织。

(四)申请企业、贸易机构、社会组织应当与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内物业业主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或者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五)申请企业、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诚信守法、信誉良好。

(六)其他经认定的条件。

 二、关于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1、对新引进的住房租赁经营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者实现年经济贡献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在商务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5%、最高不超过12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商务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20万元人民币。

2、支持住房租赁经营企业为商务区提供人才公寓配套服务,对为商务区入驻企业及其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人才公寓配套及其营运管理的企业,年提供配套公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200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20000平方米(含)至300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30000平方米(含)至500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不超过25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5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年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自认定年度起,每年末发放营运资助资金。

对经管委会核定的周转性空置房,给予空置补贴。空置补贴由企业每年初申报数量,年末实际发生数高于核定数的按核定数补贴,低于核定数的按实际发生数补贴。自核定年度起,每年末发放空置补贴。

3、对于为商务区提供餐饮、便利店、健身房等生活配套商业设施的企业,视年经济贡献、进驻先后、服务特色、服务满意度、服务区域、服务时间为筛选标准,按建筑面积给予租金补贴,补贴为期三年。第一、二年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人民币,第三年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8元人民币,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计算。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含)。经认定,自开业营运的下一年度起计发上一年度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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