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商务区关于特色园区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申请资金扶持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上海市虹桥商务区管理办法》功能定位要求,符合《虹桥商务区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和《上海市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的现代服务业的重大项目、行业领军企业或者具有公共性质的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二)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并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征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的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

(三)入驻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开展实际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企业,或者在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开展事务管理的贸易机构以及从事公共事业的社会组织。

(四)申请企业、贸易机构、社会组织应当与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内物业业主签订三年(含)以上租赁合同或者自有房屋产权证明。

(五)申请企业、贸易机构和社会组织,诚信守法、信誉良好。

(六)其他经认定的条件。

 

二、关于特色园区发展的扶持政策

鼓励开办特色楼宇,凡在商务区内以栋(幢)或者片区商务楼宇为单位,单位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含),定位明确的特色楼宇或者园区,经认定,按照其被国家、上海市职能部门及管委会或者区级政府授予称号的等级给予营运资助。  

获得区级称号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营运资助资金;获得市级称号的,给予20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营运资助资金;获得国家级称号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营运资助,自认定年度起,分二年按50%、50%的比例发放营运资助资金。

 上海虹桥商务区招商服务中心,产业扶持政策咨询电话:021-64398555,13651646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