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的通知
沪虹商管〔2024〕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加快建设,深入推进低空经济核心承载区打造,进一步集聚低空全产业链资源要素,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制定了《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
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和《加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区域联动发展 打造低空经济核心承载区的行动方案(2024—2027年)》,加快集聚低空全产业链资源要素,依据《上海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虹商管〔2024〕9号)和《上海市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沪虹商管规〔2024〕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和基本条件
重点支持方向:推动低空企业发展壮大,构建以龙头企业为“链主”、重大项目为引领、产业园区为支撑的低空产业生态圈。加快低空地面基础设施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低空经济“飞起来”“飞得好”“飞得稳”。鼓励低空企业加大创新研发力度,支持设立各类创新型研究平台,以创新链赋能低空产业链。丰富商旅载人、物流配送、公共服务等应用场景,以场景应用牵引低空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链闭环。支持金融、会展、论坛、人才等营商环境优化,为低空产业高质量发展赋能。
(一)企业申报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经营状态正常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且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商务区。
(二)活动类申报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高端论坛、会展等活动支持政策的,活动举办地须在商务区范围内,且方案须事前认定。
二、支持内容
(一)培育壮大低空经济主体
1.支持低空经济重点企业发展。对经商务区认定的低空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按照商务区相关总部政策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对未达到总部认定条件且当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次年营收保持正增长的继续给予扶持,本轮专项资金政策期内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当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但不满1亿元的企业,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次年营收保持正增长的继续给予扶持,本轮专项资金政策期内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400万元。
2.建立重大产业项目跨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发挥虹桥商务区在低空总部、研发、销售等方面的优势,在市投促部门的指导下,支持相关低空企业在本市布局生产、制造等功能,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重大产业项目,建立跨区域协同发展和分享机制,支持发展壮大本市低空全产业链条。
3.支持低空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低空产业集聚发展,对经商务区认定并承接低空上、中、下游产业的主题产业园区,综合园区规模、产业集聚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园区奖励。对开展数字化转型、营商环境优化、公共研发平台、产业生态建设等公共服务品质提升的主题产业园区,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的5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二)完善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
4.加快地面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多元化主体参与低空经济地面基础设施新建及改扩建,对商务区内建设适应低空飞行航空器航线需要的无人机起降点、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基础设施,并实际运营满1年以上的低空经济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其中每个小型起降点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个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5.加快建设低空信息基础设施。鼓励5G-A(通感一体)、卫星互联网、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等技术,和低空通信、导航、定位、监视、识别、气象、反制等服务的应用,对投资建设低空飞行管理服务系统并成功接入市级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的企业,按照终端设备实际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市级低空交通管理系统、飞行服务系统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落地商务区,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建设和运营补贴。
(三)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6.加强核心技术研发。对聚焦高性能材料、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飞控系统、导航系统等低空领域的核心技术研发项目,经商务区和市经信委及市相关部门、相关区共同认定后,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7.支持企业申请适航审定。对将总部或研发基地落户在商务区的低空经济企业,在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后,并在本市建立生产线投产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分阶段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eVTOL航空器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8.支持低空创新平台发展。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商务区建设低空经济领域创新型研究机构,对落地商务区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等市级创新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和一定比例的运营补贴;对落地商务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由市区联合给予重点扶持。
9.鼓励企业提升创新能级。对主营业务是低空经济且首次被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营业务是低空经济且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上海市产品质量可靠性创新“最佳实践”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鼓励制定低空相关标准和规范。支持在商务区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主动对接国际、国内低空航空器设计、制造最高标准,制定或修订低空相关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提升低空飞行器的安全性。经认定,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低空经济应用消费落地
11.支持开通低空短途商旅运输航线。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公开渠道售票的载人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商务区内)的企业给予支持。经认定每条新开通的市内常态化运营航线(年度飞行不少于200架次)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飞行架次每增100架次,给予 5万元奖励;每条新开通的省际常态化运营航线(年度飞行不少于100架次)一次性奖励60万元,在此基础上飞行架次每增加100架次,给予15万元奖励,以上两项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12.推动低空物流运输新航线体系建设。支持物流企业以商务区为核心枢纽、关键节点开展低空物流业务,重点引导利用无人机进行市内及城际间的快递和物流运输,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常态化运营低空物流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商务区内)给予支持。经认定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5000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年每增加5000架次给予10万元奖励,次年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航线(每年不少于1000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首年每增加2000架次给予40万元奖励,次年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以上两项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3.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推动低空产品和服务在交通管理、医疗救助、城市消防等社会公共治理服务场景中的应用,支持市场化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五)优化低空产业发展环境
14.强化多元化金融支撑。成立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加强融资租赁在低空经济发展中的应用,以多元化手段支持低空飞行器购置、运营和维护,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用于低空航空器以及运载标的的专门险种。对低空企业通过“虹桥专属贷款”融资的,按照不超过核定利率50%给予贴息,同一境内主体当年合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5.举办低空经济论坛和会展等活动。支持市场化主体在商务区开展低空经济高峰论坛、高端展会、高能级学术会议等,其中对举办高端展会的,按照《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关于国际会展之都承载地建设的支持政策》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对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论坛、会议等活动的,根据活动对低空产业的带动效果,按照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16.加强低空经济人才引育。围绕飞行器设计、动力系统、飞行控制、空中交通管理、适航审定等低空关键领域,加快引育一批低空科技创新人才、管理人才、专业服务人才,加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一核两带”区域的低空产业人才协同工作机制,推动人力资源、海外人才等服务平台的互通合作,同时在人才落户、住房保障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三、附则
1.本政策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eVTOL、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2.本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叠、交叉的,不能重复享受,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
3.重大项目支持政策和跨区域协同项目可就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4.在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个别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管委会将会同相关区政府研究调整行业扶持标准和政策。
5.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者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6.本政策由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产业扶持政策公益咨询电话:021-64398555